新乡工程学院
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教师围绕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科队伍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学校设立新乡工程学院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在职在岗的中青年教师,主要面向教学和科研岗位。
第三条 创新项目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教研工作部负责组织科研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第五条 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1-2年。教师承担的创新项目结题2年后方可再次申报,每位教师最多可主持承担2个创新项目。
第六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创新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七条 创新项目面向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5000元/项;人文社科类项目3000元/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申请者本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者当年只能申请主持1项创新项目,参加的项目数不超过2项。
(三)申请课题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立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四)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态,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必要的基本条件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五)同一课题已获其他部门资助或立项的不得再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新乡工程学院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合作单位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学校教研工作部。
(二)申请者所在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同时对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进行把关。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教研工作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各主要学科的知名专家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创新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程序独立完成,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务办公会研究审批,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学校正式发文立项。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和课题组须尽快按照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依托学院、教研工作部依职责对项目进行督导、服务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经费以科研经费的方式管理。教研工作部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经费分配计划并提交人事财务部,人事财务部为每一个创新项目建立单独账户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对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财务要求。研究任务完成并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并按支出明细编报项目决算。根据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经费实行分批报销制度,项目结题前允许报销资助经费的70%。研究任务完成并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按要求办理结题手续,结题后报销剩余经费,并按支出明细编报项目决算。
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实验器材、药品耗材、课题调研、图书资料、学术交流、成果发表以及差旅费用等。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成果发表应注明“新乡工程学院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新乡工程学院科技创新项目结项申请书》并报教研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结题: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知网、万方、维普收录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件以上国家专利授权。
(二)主编或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译著。
(三)完成高质量调研报告并被厅(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
(四)同方向研究课题获批省、厅、市级科研项目立项。
以上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须经三名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同行专家应为同学科或相近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二条 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主持项目时,项目依托学院应安排申请更换项目主持人,若无合适人选,则办理项目终止手续。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收回学校。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题的,经教研工作部审核最长可以延期6个月结题。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结题1次。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完成较好的课题组,下次申请创新项目可予以优先推荐。对无不可抗拒因素,且不按要求结项的项目,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经费,并在其它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其项目负责人一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教研工作部应将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整理后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新乡工程学院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校发字〔2023〕138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研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