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工程学院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立足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战略需求,瞄准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专家评审活动等。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或国家科研主管机构、或国家级学术组织及单位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人数一般不低于100人,其中省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2。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或省级科研主管机构、或省级学术组织及单位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人数一般不低于50人,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2。会议规模低于规定人数,将降低资助级别。
(三)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类别学术会议。
(四)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参加的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及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六条 教研工作部是学术交流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学术交流活动涉及的意识形态、宗教政策等内容的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核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新乡工程学院邀请专家讲学申请与资助审批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族宗教政策,签署意见并单位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核批准;举办各级学术会议,一般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新乡工程学院学术会议申请与资助审批表报告》,申请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核批准。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举办国际会议或邀请国外专家讲学,需提前2周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并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发布预告。
(三)专家学术报告会完成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新闻发布信息。
(四)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凭审批通过的《新乡工程学院学术会议申请报告》办理报销手续。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等会议材料。
第四章 学术交流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经费专项经费,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二)邀请国内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会评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贡献的专家来我校所做的学术报告。
(三)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四)邀请有较大影响的行业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作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报告。
(五)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与要求: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等,学校将结合会议规模和影响等实际情况,借鉴其他高校现有的资助做法,给与适当资助。
(二)邀请专家讲学给与一定的讲学酬金资助,资助标准见附件1。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资助费主要用于支出专家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劳务费、会场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开支。邀请专家讲学差旅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专家接待按照《新乡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资助程序为:符合资助标准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财务部办理资助手续。
第五章 专家评审活动资助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活动为学校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组织的学科(专业)类、项目类、奖项类、资质类、职称(资格)类等评审活动,学校根据活动实际情况给与专家劳务费支出。资助标准依照《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资助标准见附件2。
学科(专业)类专家评审指校内各单位邀请专家对学科专业建设、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项目类专家评审指校内各单位邀请专家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成果效益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奖项类专家评审指校内各单位邀请专家按照评选办法对参选单位(个人)的相关资料、成果、事迹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资质类专家评审指校内各单位邀请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合规性、技术水平、成果效益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职称(资格)类专家评审指校内各单位邀请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科技成果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
其他类专家评审,以及项目类专家咨询的专家劳务费支出可参照项目类专家评审执行。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等三种形式。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是指专家参加校内各单位组织的会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评审,是指专家在进行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工作后提出评审意见;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是指专家通过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会期半天的,专家劳务费按照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前两天按照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原则上按照标准的50%执行;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以会议形式组织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活动资助实行归口审批管理,活动举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交活动举办申请,资助标准内的评审活动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办,经费报销同此程序。
第六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现象发生。要注重学术交流效果和报告时长,专家学术报告时长一般不少于1.5小时。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加强学术交流经费管理,举办单位应按照办会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在本单位报备,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新乡工程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校发字〔2023〕13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邀请专家讲学酬金资助标准表
邀请专家 |
资助标准 |
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 |
6000元/人·次 |
邀请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国家优青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会评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指委成员、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家等 |
5000元/人·次 |
邀请博士生导师、教授 |
3000元/人·次 |
邀请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
2000元/人·次 |
邀请国内外500强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高级管理和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
1000元/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