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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院管理系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管理服务,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我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抓手,中青年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原则上班主任年龄不超过45岁。中青年教师必须有担任或正在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班主任工作经历将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班主任应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辅导员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协助辅导员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班主任岗位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2.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教育,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教学情况,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作全面调查分析;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及时进行帮助、督促;每学期初要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专业学习教育指导。

3.经常与学生谈心、交流思想,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题班会、班级活动,深入1次学生宿舍,与所带班级的每名学生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熟悉每学期的学生工作计划,熟悉学生管理工作重点环节,参与班级学生的综合评定,班主任意见是发展党员、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4.定期向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所带班级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配合、协助辅导员做好其他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及时反馈所带班级的学生情况。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以自然班为单位,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1名。

第八条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或管理干部中选聘。

第九条 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大是大非、重大事件上能够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水平较高,具有所带班级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开展学生工作所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

(三)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关心学生,以身作则,热爱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

第十条 班主任选配实行聘任制,每学年聘任一次。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如无特殊原因,一经聘任,原则上至少担任班主任1年。每年9月,在学院的领导下,本系按照班主任任职条件,面向全系教职工聘任兼职班主任。班主任聘任情况汇总报学院学生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班主任的管理实行学院和系双重管理,院学生部负责对系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系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系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 班主任按学年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班主任工作考评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持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生评议、辅导员反馈、系和学院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细则由本系统一制定部署。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是续聘、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推荐等的重要依据。班主任工作考评于每年9月份完成。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班主任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学生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设立班主任工作津贴,每学年人均不低于1000元,按学年发放。

第十八条 学院设“优秀班主任”奖,评选工作由系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优秀班主任奖比例为20%。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的教师,学院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班主任在聘任高一级职称时,经过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评优评先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解聘、中途辞聘或考核不合格的,三年内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管理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管理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