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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工程学院委员会 党员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人: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25-05-22   浏览次数:

中共新乡工程学院委员会

党员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学校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管理的所有党员干部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室是问责调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问责的调查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查结论和问责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行问责。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对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工作顺利推进或造成不良后果,应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制观念淡漠,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三)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的;

(五)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为自己营造声势,捞取政治资本的;

(六)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

第七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学校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应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三重一大”事项不经单位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相关行为的;

(三)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诬告、散布不符合事实消息,从事非组织活动,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

(四)在人事招聘、维修、物资采购与招投标、招生考试、毕业生毕业及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

(五)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人员录用等工作中欺上瞒下、拉票贿选、弄虚作假的;

(六)拒不执行学校分配、调动、交流等组织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违反廉洁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学校工作和造成不良影响,应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或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

(二)违规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三)违规兼职取酬或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五)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用公款吃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

(八)违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九条  违反群众纪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应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对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事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的;

(三)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四)对待师生员工和校外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符合政策的师生员工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对涉及本单位和学校长远发展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对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致使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七)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八)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事态恶化和失控,引发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第十条  违反工作纪律,责任意识淡薄,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应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职,拖着、顶着不办的;

(四)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的;

(五)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六)防范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七)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管辖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人员发生违规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推卸责任的;

(十)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一)重要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的;

(十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生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违人伦常理的。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党员干部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提醒约谈或诫勉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多个并用,不属于纪律处分,不代替纪律处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直接依规依纪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与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与范围等,选择合适的方式问责:

(一)情节较轻,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提醒约谈或诫勉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作为,导致学校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受重大影响的;

(二)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四)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问责的;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关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及时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四)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问责情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本人无主观过错,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命令、决定或强制要求,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因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本人无主观过错,致使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适用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受到问责者,取消当年年度个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取消所在单位与问责事项相关的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校党委决定。

(三)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问责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设立问责案件须由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纪检监察室负责成立调查组并协调具体的调查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查结论和问责建议,党委根据问责建议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学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设立问责案件的,应制作《问责立案报批表》和《问责决定书》,并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单位和被问责当事人。

(一)对因检举、投诉、控告、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室调查后,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党委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学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二)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纪检监察室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执行问责决定的相关事宜,或者由学校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问责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学校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结束应向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党员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学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室草拟《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内容包括: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责任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单位、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被送达人要亲笔签收确认。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的主管或分管领导,应当与被问责的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十五条  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接到《问责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或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或纪检监察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复议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或纪检监察室收到被问责人的书面申诉申请后,应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并由党委书记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调查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的行为而导致作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不当或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问责立案报批表

2.问责决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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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党员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附件二.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