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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工程学院委员会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25-05-22   浏览次数:

中共新乡工程学院委员会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纪问责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认真受理信访举报,积极践行四种形态,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学校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信访举报。

(四)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举报件以及学校党委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六)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

第六条 对属于信访举报的范围,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一)对于相关公示期内应该申诉事宜但超过公示期限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二)对于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

(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将信访举报件转送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信访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引导举报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告知后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将确定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举报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履行受理报批手续。

(一)接收来信。工作人员对来信应及时拆封,拆封时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还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来访接待应2人以上,应初步了解举报人的情况、目的和诉求。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接访时应要求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并根据来访者的陈述记录登记。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确认并签字。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来电接听。工作人员要耐心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要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举报人谈话情况将录音。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单位(部门)反映。

(四)其他举报。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下载打印,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

第三章  

第九条  信访件的主要办理方式

(一)自办。对于信访举报中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二)交办。按规定应由所属基层党组织或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发放交办单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办理,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书面报纪检监察室;未能如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基层党组织和单位(部门)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经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批准,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三)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告知举报人不受理原因;对于按规定属学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信访,应告知举报人具体单位(部门),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及时将信访材料和转办单一起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条  信访件的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信访件要在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进入案件审查程序,办结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校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三)校内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承办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一般应在指定时间内办结。对到期不能办结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推诿、拒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信访件的办结

(一)自办的信访件,纪检监察部门的承办人员要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呈送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做好下一步工作。

(二)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校纪检监察室。

(三)转办的信访件,一般不需要承办单位提供书面材料,但要随时关注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四)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论,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几种特殊信访举报件的处理

(一)联名信的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适当做好举报人的工作,防止联名信转变成为集体上访。

(二)匿名举报信的处理。对于匿名举报信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暂时不予处理,留待以后有明确线索再进行查处;对于群众举报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件,可责成被检举对象作出检讨或说明并给予告诫谈话;所反映问题需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立案程序,调查处理;涉及刑事案件,经核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复信件的处理。对于尚未处理完毕、内容相同的群众重复来信,可不作重复登记,作为一件处理;对于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处理或产生处理遗留问题所导致的群众重复来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材料的归档

(一)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原件、程序性审批材料和调查形成的结论性材料进行整理,明确专人保管材料,做到案结卷成、一信一档、事毕归档。

(二)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印、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需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信访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党委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

第十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举报事项、信访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单位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来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从讲政治、讲纪律和讲规矩的高度重视信访举报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不得出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的情况,不能出现与被举报人串通,造成对信访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现象。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的督办,凡交办、转办有关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调查的信访举报件,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倡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二)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实名举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校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由纪检监察室向学校领导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正确对待信访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被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信访举报人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处理案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责任追究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属于诬告陷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共新乡工程学院纪检监察室问题线索分办/处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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