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工程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校内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置,由5~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岗位变动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时,应及时调整。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毕业生从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上述情况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且不能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毕业后暂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学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安排其在线重修或自修,考核合格后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本人申请,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校务办公会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落款时间按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考核后对于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发字〔2022〕141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