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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贾浩然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

院发字〔20141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论文内容复制比例在30%以上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委托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复核,采取论文查重软件检测等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并给出书面形式的认定结果。

(一)查重率在30%(含30%)以下的认定为合格;

(二)查重率在30%以上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  凡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所在系必须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证;

(二)物证;

(三)鉴定结论;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或者书面检查;

(六)当事人所在系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采取督察、自查和举报等方式。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影响的,由当事人所在系负责认定,报教务部核实,分管教学院长审定;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所在系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报院长审定。举报人要如实填写作假行为人及过程等信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被举报或查出后,由责任人所在教学系负责查实,在两个工作日内填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意见书》(见新科网站新科下载),经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并向该教师所在教研室及承担论文所在系(部)通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年论文指导工作量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院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院将报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项处理决定均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当事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