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团学工作 >> 资助工作 >> 正文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贾浩然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下达各高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50%,且德育评定为“良好”及其以上格次。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学校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规定,对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我院。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结合各系的人数,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的评审与推荐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资助档次及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校内困难补助金。

第十二条 各系根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师生对本系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提出质疑,各系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在征得本系意见后,应做出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 各系要将学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评定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定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建立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档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学校财务处统一打入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