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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6-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新乡工程学院章程》《新乡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新乡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二条  校长是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内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校长授权,各分管校领导为授权范围内经费审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三条  根据经费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三章  审批内容与职责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同时,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效开展。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的相关经济活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进行审批。

第六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结合学校财务预算和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人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八条  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需按规定进行逐级审签,不得进行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第九条 有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审批签字,不能使用签章,并明确注明审批经费的项目及金额。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费审批人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委托授权需填写审批授权委托书,报校长审批通过后交由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所有归口管理预算经费,按归口管理单位经费签批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正规票据报销。因公借款逾期经催告仍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继续借款,并按逾期时间计算利息,利率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该利息将通过借款人工资扣除。

第五章  经费审批

第十三条 日常运行经费审批

(一)各教学学院的日常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1000元至1万元(含)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1万元至3万元(含)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务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其他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一次性支出1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1万元至3万元(含)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务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执行。

(三)教学科研经费等专款专用经费支出,按国家规定和学校核准的标准,一次性支出1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支出审批

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重大变动且实际支出金额未超过立项金额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合同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动或实际支出金额超过立项金额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务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例行性经费审批

凡属国家和地方性政策要求或学校文件规定的例行性经费支出,包括已上校务办公会确定标准的人员经费支出、水电费支出、代收代管类支出、按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学校福利基金支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债务性利息及偿还本金支出等,一次性支出1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经费审批

学校基建项目经费按建设规划需求,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款项,由校区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按照基建项目审批要求完成付款签批手续后,由校区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经费审批

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除上述经费支出项目外的其他必要经费支出,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研判需要提交校务办公会研究或董事长审批的,经校务办公会研究或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各分管校领导公务费用支出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校长公务费用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院发字2020〕145)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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