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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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4-06-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河南省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概况:新乡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公益性本科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2003年的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2021年6月教育部批准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转设更名为新乡工程学院。学校设置教学学院13个,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其中新一轮河南省重点学科(2023-2027年)3个,河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河南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河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资助项目”3个,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2个,“河南省特色产业、行业学院”2个,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5个。获得“河南省‘五好’基层党组织”“河南省五四红旗团委”“河南省优秀民办高校”“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一)学校名称:新乡工程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3506

(三)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

(五)办学地点:位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洛新新乡片区-河南省新乡市。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777号。学校有2个校区:以三干渠为界分为南校区和北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八条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的招生政策要求,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受理考生及家长关于招生录取问题投诉,认真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24年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编报、调整工作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通过学校网站http://www.xxgc.edu.cn,学校招生在线网站http://www.xxgc.edu.cn/zszx和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执行河南省规定的“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即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于同一专业进档的最后名次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排序,根据计划实际缺额数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美术类本、专科专业录取规则:使用河南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执行河南省规定的“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定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考生文化成绩50%加专业成绩50%的综合成绩排序。即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对于同一专业进档的最后名次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排序,根据计划实际缺额数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认可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加分、降分投档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以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了综合调节录取批次分数线上生源不均衡状况,学校预留不超过年度招生总规模1%的计划并上报教育厅审核备案。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公开透明、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维护公平”的原则使用预留计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本、专科学费:文科类专业150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1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

第六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重视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构建多措并举的助学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的具体奖助措施如下:

(一)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三)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奖学金,根据成绩评定,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800元、400元和300元。

(四)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五)生活困难补助

学校出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春季和冬季补助,发放标准不低于300元。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突遭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临时陷入困境的,单次救助额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000元、2000元和4000元。

(六)勤工助学

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补助每生每月360元。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证书署名“新乡工程学院”。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予以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凡以学校名义违法违规进行招生录取活动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在复查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依据有关政策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本章程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新乡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777号

招生电话:0373-6330155(招生就业处)

监督电话:0373-6330018(纪检监察室)

学校网址:http://www.xxg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