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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科研与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2-11-27   浏览次数: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精神及其有关条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乡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增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单数组成)。由学校有关校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委员。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宜。

    第五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指派各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指定。学术委员会也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研究。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章程成立分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

    (二)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能够把握学校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客观公正;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单位集体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校务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其届期与学校的聘期相同。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分工调整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退休或工作调离学院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缺额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请校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咨询。对学校的制度建设、管理改进、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学术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审议。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学术事宜。

    第十三条  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五章  运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应到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能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评审、评定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校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知情权、调查权,以及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  义务

    (一)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职责;

    (二)带头开展学术研究,积极主动培养、带动青年教师开展学术活动,适当开展义务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在履行委员的各项工作职责时,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勇于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腐败,维护科学真理,捍卫科学尊严;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不在会外散布或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

    (五)承担的有关工作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其他各项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务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