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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发布人: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

1.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在集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咨询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咨询师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3.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4.咨询师未征得来访者本人同意时,一般不得向其父母、教师等透露来访者咨询中涉及的隐私(保密例外除外)。

5.非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查阅心理档案;除来访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法机关认定证明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借用心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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