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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十严禁”“十必查”》(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15   点击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防范风险隐患,经研究,现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十严禁”“十必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高校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规范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关键环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高校要强化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发展作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明确治理重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十严禁”“十必查”》(试行)明确了主办高校要做到“十严禁”、校外教学点要做到“十必查”,为主办高校和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划定了“红线”,设定了“禁区”。各地、各高校要深刻理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十严禁”“十必查”》(试行)的精神实质和重点内容,对照列举出的禁止行为,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严查违规行为。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抓住重要时间段,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治理;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的支持;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尽快督促整改,堵塞管理漏洞。

2021 年 7 月 29 日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十严禁”“十必查”

(试行)

一、主办高校要做到“十严禁”

1.严禁以二级学院名义对外合作办学,高校要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保证办学行为规范、风险可控;

2.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专业课程设置、考试命题和评阅、论文答辩、毕业和学位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办学职责和权利;

3.严禁对校外教学点放任不管或故意刁难,主动落实好每年的培训和年检制度;

4.严禁内部推诿扯皮,在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及教育教学各环节等方面制度不全,衔接不畅,长期积压矛盾;

5.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通过个人、中介机构及培训机构买卖生源;

6.严禁将调整合作方收入比例作为提高招生数量的手段;严禁让校外教学点代收学费、超前收费;

7.严禁直属函授站跨市区招生,或组织生源跨地区流动;严禁发布模糊、虚假、违规招生信息误导学生;

8.严禁不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将录取学生全部注册学籍;

9.严禁不设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不有效开展面授辅导、直播答疑、评卷等相关教学活动及记录;

10.严禁组织“毕业清考”,严格学习过程考核,合理设定考试考查标准,严肃处理各类考试作弊行为。

二、校外教学点要做到“十必查”

1.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擅自更改设点单位或站点法人代表(或实际转让承办权),是否衍生多级教学点,擅自设立点外点、点外班;

2.查是否超出实际办学能力,数量规模无序扩张,管理、教学、保障等条件严重滞后;

3.查工作记录和薪酬记录,查财务收支是否合理,有无资金断裂、关门跑路风险;

4.查是否有工作计划和常态化的领导管理活动记录(办公会议纪要),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及教育教学各环节等是否有专人分工负责,部门是否齐备,岗位职责是否明晰;

5.查是否进行违规虚假宣传,如减少学制、降低学费、考试包过等,有无代替学生报名,或填报虚假学生信息等行为;

6.查是否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不经过主办高校直接收取学费、超前收费、超额收费;

7.查主干课程教师是否由主办院校选派,聘用教师是否经主办高校审批;

8.查是否按高校要求督导学生参加学习和考试,学生有无参加面授或直播的签到记录,班主任有无工作记录,函授站负责的课程有无教师面授或直播教学记录和材料;

9.查招生材料、学籍材料、教学实施档案、班主任辅导或督导记录是否齐备;

10.查考试文件、考试记录或考试制度执行情况,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理,毕业论文、学位授予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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