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营造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同意派出参加各类竞赛的团队、团体及个人。奖励对象包括本院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各类竞赛奖励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未经学院同意派出的获奖团队及个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三条 参加竞赛的学生需为我院注册取得学籍且无欠费的学生。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由教务部负责协调、监督、评价及奖励工作;各级各类非学科竞赛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评价及奖励工作。承办比赛的系(部)负责参赛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及相关奖项申报。
第五条 各系(部)派出学生参加竞赛,需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大学生竞赛申报表》(附件1)。比赛前将比赛通知及申报表送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参加竞赛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赛与参赛工作,并将比赛通知及竞赛申报表一并送至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条各系(部)根据竞赛项目要求配备指导教师,对参赛选手进行辅导和培训。以参赛项目为单位,原则上10名以上参赛选手的可配3名指导教师,6-10名参赛选手的可配2名指导教师,1-5名的参赛选手可配1名指导教师。如竞赛项目的培训内容复杂,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申请增加指导教师数量,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指导教师、参赛学生的认定及奖励,以获奖证书及经学院审议通过的竞赛申报表为依据。教师、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所获奖项的奖状、证书等,根据类别由学生所在单位报相关部门登记,并以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形式存档。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竞赛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对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奖励。
第九条 比赛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每级分为两类,由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团中央、教育厅、团省委等)主办的比赛为一类比赛;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国家一级学(协)会及其分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为二类比赛,竞赛的级别类别见参考目录(附件2)。目录以外的竞赛由参赛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赛。
第十条 学院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学生和参赛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各级各类奖励标准见表1、表2、表3。比赛设金奖、银奖、铜奖等奖项的,对应本办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予以奖励。比赛设特等奖的,特等奖对应本办法中的一等奖,其他奖项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竞赛获奖者在国家级或省级等同一项竞赛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取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系列的比赛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竞赛中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团队参赛取得名次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学生以团队形式参赛获奖的以团队形式发放,不再以个人形式进行奖励;在同一竞赛中,指导教师(团队)辅导同一组别并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给予奖励;辅导不同组别并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各组别获得的最高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各级各类奖励标准如下:
表1: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单位:元/队)
竞赛级别
|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一类
|
1000
|
800
|
600
|
二类
|
800
|
600
|
500
|
省级
|
一类
|
600
|
500
|
400
|
二类
|
500
|
400
|
300
|
表2:参赛学生个人奖励标准
(单位:元/人)
竞赛级别
|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一类
|
800
|
700
|
500
|
二类
|
700
|
500
|
400
|
省级
|
一类
|
500
|
400
|
300
|
二类
|
400
|
300
|
200
|
表3:参赛学生团队奖励标准
(单位:元/队)
竞赛级别
|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一类
|
1200
|
1000
|
800
|
二类
|
1000
|
800
|
600
|
省级
|
一类
|
800
|
600
|
500
|
二类
|
600
|
500
|
400
|
第十二条 凡依本办法获得奖励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不影响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所给予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竞赛并获奖的,由组织单位根据竞赛详细情况(包括赛事名称、赛事等级、赛事类别、学生人数等)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经相关部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直接发放给学生。指导教师奖励发放参照《河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校发字[2016]80号)执行。指导教师团队的奖励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学生团队的奖励由学生团队带头人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每年12月10日-12月15日集中提交一次。提交申请书时应提交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教师和获奖学生外出参赛的差旅费,根据竞赛申报表的审批情况,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参赛期间应服从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安排,否则一切后果则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竞赛成绩,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其获得的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管理办法》(院发字〔2016〕43号)废止。
附件1: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大学生竞赛申报表
附件2: 各类竞赛参考目录
附件3: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大学生竞赛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