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工程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新乡工程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反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和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备查。
第九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至本课程考试结束之前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准携带手机以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放到讲台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十一条 学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学院、班级、准考证号和姓名等信息,填写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卷面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水笔或油笔书写,字迹清晰,保持卷面整洁。答题卡使用2B铅笔,严格按要求填涂。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授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监考教师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者;
(三)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物品者;
(四)旁窥、交头接耳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五)未经监考教师许可私自传递物品者;
(六)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者;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者;
(九)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三)抄袭写在桌面、衣物、身体等处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者;
(五)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者;
(六)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二份以上答案相同或高度相似的试卷,被阅卷小组认定属于答案雷同者;
(七)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指使、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主动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三)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核成绩者;
(四)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提供方便者;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不能主动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窃取试卷、私自复印试卷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传播试卷,客观上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三)策划组织作弊、参与群体舞弊、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威胁教师加分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六)其他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特别严重的。
第十九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有权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监考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如实详细陈述违纪或作弊事实,并让其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字的,监考人员应详细记载;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并有两名监考或巡视人员签名的书面材料及违纪作弊证据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依据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核实其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性质,并及时将违纪作弊证据以及违纪作弊考生的违纪作弊情况书面材料转交学生处,并由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发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申诉及归档等后续问题,依照《新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新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所在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尤其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及时做好学生本人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处分撤销按照《新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因考试违纪受过处理之后再次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