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学院严格工作程序,坚决禁止接收任何名义的“借读生”。学院在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第三条 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电子学籍、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学院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转出: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交清学院规定所修学制年限学费,由学生所在系对学生转学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报教务部审核、报院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经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转入:对拟转入我院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院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三)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转学手续应在拟转学学年的11月20日前提出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转学的相关规定》(院发字〔2010〕8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