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校内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3年。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置,由5~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岗位变动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时,应及时调整。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申请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查;
(二)研究批准获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三)审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修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应届毕业生从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上述情况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且不能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被开除学籍的;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两次以上记过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作结业、肄业处理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四年制学生重修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者,两年制学生重修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其以上者;同一课程重修学分不作累计。
第十条 学生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毕业前没有再次违反纪律,且表现优秀,或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的,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审核评议认可,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已获得毕业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且有第九条第五项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学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者;
(二)在学期间学校推荐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
(三)在学期间,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
(四)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者。
在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前一周,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送至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毕业后暂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学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安排其在线重修或自修,考核合格后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务办公会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照发放时间填写;考核后对于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学校公布当届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学院应当在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对需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者,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或者宣布学士学位证书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学位资格乃至获得学位证书者,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依法撤销其学位;
(三)在学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院发字〔2020〕102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