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转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学校严格工作程序,坚决禁止接收任何名义的“借读生”。学校在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第三条 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条 学校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转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转学,说明理由,并交清在校修读期间所有费用,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转学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报校务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出具转学决定书;经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转入:对拟转入学校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转学手续: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转学手续应在拟转学学年的11月15日前提出办理。
第九条 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该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转学实施细则》(院发字〔2018〕9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