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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2-02-25    作者:新工教务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加强我校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入学后取得学籍,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及《新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者,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办理、发放及保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学历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以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为依据)、性别、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

(三)贴有由新华社统一拍摄制作的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字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六)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上须有“专升本”字样。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以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为依据)、性别、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授予学位类别(按照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三)贴有由新华社统一拍摄制作的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字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六)专升本学生学位证书上须有“专升本”字样。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严格审查。

(一)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要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审查确认无误后,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出具学校审查情况报告(加盖学校公章),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在学信网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三)其他不予更改的情况

1.在校生第一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个人信息的;

2.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3.学历证书已经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教务处负责定期对毕业或结业学生及时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条  打印学历、学位证书之前,教务处以学籍档案为依据,以教学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学生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等有关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准确。不核对者,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对打印错误的证书,由教务处负责核对确认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新证书的登记上报和换发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学籍,不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取消。对以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条 证件的发放采取以学院为单位的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批准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发放名单,将有关证书发给学生本人,学生需持有效证件领取。委托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历证件不慎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确需证明学历、学位的,可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核查原始学籍档案无误后,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相应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的式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毕(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为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授予文(理、工、农)学位等,贴本人免冠彩色照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注明原学历证书的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表明遗失作废。

第十二条 学历证明书申请补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持丢失情况说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2寸蓝底免冠照到教务处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明书补办申请表》;

(二)《补办申请表》需经学院、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务处在审核毕业生补办申请材料、核实其学籍和原发证档案后,依据其当年招生花名册和学籍表复印件办理《学历证明书》;

(四)毕业生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领取《学历证明书》。

第十三条 学校发放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按规定的时间在学信网及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平台进行电子注册备案后,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可在教育部公布的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真伪的鉴定,由教务处核查原始证书登记档案后负责解释答复。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