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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知识问答2
发布人:王莹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次数:

二、宗教部分

1、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2、我国宗教的“三性”是什么?

我国宗教的“三性”指: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

3、我国宗教的办教方针是什么?

独立自主自办宗教是我国宗教的办教方针。

4、我们党确立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我们党确立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我们党确定的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6、宗教工作“四个纳入”的要求是什么?

中央、省委明确要求,要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要把会不会做宗教工作做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提高驾驭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把宗教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内容,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

8、党在宗教界开展的“四个维护”教育指什么?

党在宗教界开展的“四个维护”教育指 :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9、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10、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尊重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2)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3)各宗教一律平等。(4)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5)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6)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7)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要相互尊重。

11、如何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把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共同奋斗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我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要提倡宗教,也不是要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享受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义务,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加强团结引导,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事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其基本内容是: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3、如何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问题?

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

14、现阶段我国宗教方面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现阶段我国宗教方面的主要矛盾,绝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但也有的属于对抗性矛盾。要注意严格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

15、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

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6、什么是迷信和迷信活动?

广义上说,迷信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盲目地信仰或崇拜。狭义的迷信,按照我国解放以后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专指人们信星占、卜巫、风水、命相和神鬼等的思想和行为。

迷信活动一般是专指民间的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 水先生等所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

17、如何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

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一般迷信活动上,历来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对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证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对于法轮功等邪教以及已经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得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群众的一般迷信活动,要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破除迷信观念。

18、正常宗教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19、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当注意划清“四个界限”。即:划清宗教与封建迷信的界限 ;划清宗教与打着宗教旗号的会道门组织的界限;划清宗教与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的界限;划清正常宗教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

20、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什么?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通过这种管理,一方面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一方面纠正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等违反法律和宗教政策的现象。因此,这种管理,是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也有利于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和正常宗教活动。

2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是何时公布实施的?

《宗教事务条例》经 2004年 7月 7日国务院第 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3月 1日起实施。

22、《宗教事务条例》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 7章 48条,包含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直接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4、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哪些法律上的保障 ?

除宪法外,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理论或基本原理由下列几方面内容构成:( 1)宗教的本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问题作了回答:“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宗教的发生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形成和完善为揭示和阐明宗教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工具。恩格斯对宗教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展现的历史形态,先后提出过三种图式。第一种为从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第二种为从“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第三种为“自然宗教”到“多神教”再到“一神教”。( 3)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消亡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使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的力量。“只有当实际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为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4)宗教的社会功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是维护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历史上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但也不否认被压迫人民在历史的特定阶段利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的事实。( 5)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将随着其消亡的历史条件逐渐成熟而消亡;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实行政教分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26、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有哪些?

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有:(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27、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28、怎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有利条件,进一步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做好。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在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开展国际友好往来、促进世界和平等。

29、 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如何界定和抵御渗透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两种情况有时相互交叉。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抵御境外渗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切实有效地抵御渗透。

30、 我国政府对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态度是什么?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中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我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需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报。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

31、我国政府对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首先,我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外国人可以在其住所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32、在我国,合法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的礼拜、诵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受斋、追思、过宗教节日,以及教徒在自己家中进行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终傅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等),都要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神职人员负责管理。

33、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34、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是哪里?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35、宗教教职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或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不予备案。

3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37、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主任长老等。

38.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部门是哪里?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 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

40、怎样区分宗教活动场所?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4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 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42、 什么是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所称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越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依照宗教仪规进行的宗教仪式等大型集体宗教活动。

43、对修建大型宗教露天造像有何规定?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拟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者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只有审核权,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44、为什么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是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因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在那些大多数群众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

45、 为什么不能强制青少年参加宗教活动?

青少年是未成年的公民,其不信教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因此不能强迫他们去参加宗教活动。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信教的家长不要带未成年的孩子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不能强迫他们信教,更不能因此而影响他们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和社会教育;对利用宗教引诱、拉拢青少年学生,严重妨碍学校教育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组织,政府要坚决予以打击。

46、藏传佛教分为几大派?

藏传佛教依师徒传承、教义侧重、修行方法、主教地区的不同,分为四大派:( 1)噶举派:因僧人上身着白衣裙,俗称“白教”。主要寺院有止贡寺、四川德格的八邦寺等。( 2)格鲁派:因僧人着戴色僧黄帽,俗称“黄教”,班禅额尔德尼为主要首领之一。该派著名寺院有西藏的甘布寺、哲蚌寺、色拉寺、扎什伦布寺,青海的塔尔寺,甘肃的拉卜愣寺。达赖五世时还大规模扩建布达拉宫,作为驻地。( 3)萨迦派:因此派寺院围墙涂有象征文殊、观音和金刚手菩萨的红、白、黑三色花条,俗称“花教”。教主由贡却杰波家族家传而世代相承。( 4)宁玛派:因该派僧人戴红帽,俗称“红教”,该派以“大圆满法”为根本教法。

47、什么是“活佛”?

“活佛”是藏传佛教发展到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青藏高原这块神奇的雪域之地培育出的一种独特的宗教文化现象。各宗派的“活佛”是藏传佛教中最重要的宗教神职人员,在广大信教群众中享有重要的宗教地位。

48、什么是邪教?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49、邪教的特征及本质是什么?

邪教的特征是:一是教主崇拜。二是精神控制。三是编造邪说。四是聚敛钱财。五是秘密结社。六是危害社会。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

50、邪教的危害是什么 ?

一是残害生命,侵犯人权;二是控制精神,骗取钱财;三是破坏生产,扰乱社会;四是侵蚀政权,践踏法律。

51、怎样识别邪教?

( 1)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邪教则都是迅速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它们与宗教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2)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3)看宗教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4)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 5)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各种活动都在国家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方式是隐蔽诡秘,行为方式偏激怪廦 。

52、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一是对社会的态度不同。宗教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其本质是反社会的,邪教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二是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神化自己,对信徒和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三是理论学说不同。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构成了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而邪教则往往盗用其它宗教的经典或教义来伪装自己,甚至鼓动、怂恿信徒采取自杀等极端手段残害生命。在他们的教义中无不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扰乱人心,造成恐慌,骗人入教。四是活动方式不同。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较隐蔽。五是立教的目的不同。宗教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人生的超越和表达对人的终极关怀,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邪教教主则利用骗术和对信徒的控制来满足其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六是对科学的态度不同。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总是表示接纳和认同。邪教则不同,它要么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要么明目张胆地攻击科学。

53 、当前邪教的种类有哪些?

活动比较突出的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主要是“法轮功”、“门徒会”、“三班仆人派”、“实际神”、“观音法门”、“呼喊派”、“全范围教会”、“中功”、“菩提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