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与责任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均应遵守学校考勤纪律,按时上下班,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学校安排除外),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或需离岗,均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学校管理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的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录。教职工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情况。
第六条 考勤实行日签到、周抽查、月汇报制度(见附件1、2),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考勤,考勤签到须由职工本人签名,不允许签章、代签或补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签到表的真实性负责并于月底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每月5日之前(如遇节假日顺延)须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核算,次月工资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除按规定完成岗位职责和教学任务外,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例会、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无故缺席或者擅离者,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转正、考核、合同签订、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以及薪酬调整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校长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其他校领导请假,须报校长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报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2天(含)以上核转校长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报各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核转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核转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核转校长审批。所有人员请假严格OA审批,人事处审核确定假别备案。
第十条 请、销、续假办理流程
(一)教职工因公、因事或因其他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由本人事先通过OA系统提出申请,按各级各类人员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并由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岗,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向批准人及人事处销假。需要续假者应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二)请假时确因紧急情况(急病、意外事故等)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天以电话通知人事处并指定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事后由本人及时按相关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补假理由不充分、不真实,不予批准,离岗时间视为旷工。
(三)续假应在原请假期满前及时办理OA手续,按累计请假时间进行相应审批,并在人事处备案。
(四)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接续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五)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请假、续假、审批、销假手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请假事由
教职工有下列情由之一者可申请给假。休假期间遇到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或休养期)请假2天(含2天)以上须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关收费证明(需明确休息天数),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审批。当日因故不能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由本人(或他人代办)3日内补办病假手续,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按时返岗者按事假认定,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又无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短期病假工资:月休病假3天(含3天)内且全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工资正常发放。月休病假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未满1个月的,且病假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发放基本工资,如有超出按实际超出天数扣发工资。
(2)长期病假工资: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含)不满6个月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第1个月发放基本工资,从第2个月起,来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90%计发;来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从第7个月起,来校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计发;来校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劳动鉴定,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4)病假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学校根据病者健康状况依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病愈复工时须有医院医疗证明,复工后如因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学校安排调岗,经调岗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
(二)事假
1.原则上不鼓励请事假,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7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30天。
2.事假当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视同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累计2个月以上者视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各单位须严格把关事假审批权限,对无正当理由的事假不予批准。
(三)婚假
凡符合法定婚龄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给予婚假3天,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须一次性使用完。
(四)产假
1.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寒、暑假及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假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另行按病假规定办理手续。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孕期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需履行各单位内部的请假审批手续。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3.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工作量标准不变。
4.男职工在配偶生产时,视母子身体状况,给予5天生育陪护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且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到账后,扣除产假期间已发放工资,余下津贴发放至个人,如不够扣除者不再补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不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基本工资的标准(不含补贴)由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承担。
(五)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六)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持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书提出申请停工留薪。
2.职业病医疗期限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认定方法见附件3。
4.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七)公出假
因公外出的情况,按上述请假审批权提前一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纪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含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假期期限已满而逾期未到岗工作者。
3.经查实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4.因打架斗殴伤残不能上班者。
5.经学校批准的校内调动人员,如不服从安排,擅自不上班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二)旷工处理
1.旷工按日工资规定计扣工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停发工资。
2.有旷工行为的教职工,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规定次年的薪级工资不予晋级。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属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考勤应如实反映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勤应客观、真实、及时,不得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如果教职工请假超过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者,学校将视其自动离职。
第十六条 教职工故意违反考勤纪律或单位负责人对违纪情况存在包庇行为,一经发现,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在谈话完成当天交人事处存档备案;出现第二次比照旷工一天处理,并由纪检监察室与人事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及教职工书面保证由人事处存档备案,书面保证内容应说明事实及对违规行为的认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考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发字〔2015〕19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一经查实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的收入,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报学校研究
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考勤签到表
2.各单位教职工考勤汇总表
3.工伤认定申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