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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观念,推动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组办〔2019〕3号)和校党委要求,现就规范党员徽章的佩戴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佩戴对象

党徽佩戴对象为所有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二、佩戴部位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三、佩戴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把佩戴党员徽章作为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重要措施,引导和监督党员按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

1.教职工党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党员徽章;学生党员在学习活动中应当佩戴党员徽章;党员参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举行党内重大活动(如纪念“七一”,召开党的各级会议)和开展党内日常政治生活(如开展固定主题党日、“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入党宣誓等)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2.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四、党员徽章的管理

1.党员徽章由党委组宣部统一购买、发放和组织佩戴,并对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2.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新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及时向党委组宣部领取并发放给党员个人。

3.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4.党徽限于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佩戴,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

5.党员被劝退、除名、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当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委员会组宣部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