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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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2-10-1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我院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中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和院《发展党员工作的暂行规定》(院党字[2005]12号)、(院党字[2005]13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预备党员的公示时间应在预备期满、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培养对象时间、确定发展对象时间等内容;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及职务、入党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公示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总支预审。

2.公示。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公示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学生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公示由所在党总支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党总支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板报、宣传橱窗或校园网上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要有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翔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对反映学生公示对象的问题,一般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总支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教职工公示对象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党总支做好协助工作。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过程中,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5.调查结果的使用。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⑴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发展或转正。⑵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按预定方案进行,并在公示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⑶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或转正。⑷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或转正,暂缓发展或转正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作出负责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预备党员的可进一步考察。此后,如经查问题属实的,要做出处理。⑸对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