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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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发布日期:2019-04-16 作者: 来源: 点击:

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宗教问题,必须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立足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

宗教存在根源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不可能强制地消灭它。历史上曾发生过不少人为消灭某种宗教的事件,如早期古罗马统治者对基督教的迫害,我国历史上南北朝时期的北魏与北周、唐代、五代时期的后周也曾经发生过禁佛事件等,最终都没能达到目的。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宗教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还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反映。宗教在全世界都是同社会政治斗争相联系的。当今世界因宗教问题引起的重大冲突,背后都是经济、政治、民族利益的冲突。

宗教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决定了宗教工作是一个关系党的执政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我们在今天的条件下做宗教工作,不仅是一个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统一战线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充分认识宗教的长期性,锲而不舍、深入细致、反复耐心地做好宗教工作;既不能操之过急,跨越阶段,也不可当办不办,畏缩不前。我们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宗教工作。

[摘自2004年4月15日在全省宗教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以此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针,作为推动宗教工作的强大动力,作为检验宗教工作的根本标准,贯穿于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一,团结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要努力团结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不断增强接受党的领导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自觉抵御境外渗透活动,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服务;要启发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高文化教育水平,为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新生活方式服务;要帮助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努力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目前,我省有相当数量的基督教徒、天主教徒、伊斯兰教徒和佛教、道教信众。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深刻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正确总结党的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而得来的,已被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一致支持和拥护。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不可偏废。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必须深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远远大于信仰上的差异性,绝不能把这种信仰上的差异引导到政治上的对立上去。在处理和宗教界的关系时,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宗教事务作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政府必须依法进行管理。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使宗教与我国社会和睦相处,各宗教之间和睦相处,使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第三,用先进文化引导和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由于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一些人思想上出现了困惑、迷茫和混乱,希望到宗教中寻求精神慰藉,这为宗教的传播和扩大影响提供了空间。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强基固本,解决好社会变革中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要始终高扬先进文化的旗帜,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

第四,鼓励和支持宗教界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路子。任何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和延续的客观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当前和今后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需要我们从事统一战线和宗教工作的同志作出努力,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作出努力。要与时俱进,认真处理好传统与时代、继承与发展、教情与国情的关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近年来,我省在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路子上,开展了“情系西部献爱心”、“情系社会献爱心”、“我为小康作贡献”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在这当中,统战和宗教工作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宗教界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自身不断总结新经验、进行新探索、取得新成果,充分发挥宗教界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摘自2004年4月15日在全省宗教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比如,浩如烟海的宗教典籍,丰富了传统历史文化宝库;智慧深邃的宗教哲学,影响着民族文化精神;深刻完备的宗教伦理,强化了某些道德规范的功能;异彩纷呈的宗教艺术,装点了千姿百态的艺术殿堂;风景秀丽的宗教圣地,积淀为旅游文化的重要资源;内涵丰富的宗教礼仪,演变为民族风情的习俗文化。

[摘自2003年7月10日在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上作报告时的插话]

选自《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年12月 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