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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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宗教工作方针要落实到行动中去(二)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宗教工作重要政策规定摘编

1.共产党员不得信教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信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对已经信教的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对经党组织帮助教育后仍然没有转变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2.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弘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主旋律,尤其是对广大党员,共青团员和青少年更要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科学无神论的教育,并不仅仅限于单纯否定神灵的存在。它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还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在信教群众中挑起有神无神的争论。要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3.强化宗教工作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扛起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抓好管好宗教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真正把责任扛在肩上、工作抓在手上、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处理涉及宗教因素问题  

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该依什么法就依什么法。不能把涉及信教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宗教问题,不能把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宗教问题。对涉及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依法定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不管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坚决依法处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这些行为可以是协助宣传或组织违法宗教活动,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等,为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违法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对这些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有违法房屋或者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