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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深化职称改革工作意见,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9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8〕126号)和《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学校管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师德为先原则。把师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实行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分类评价原则。进一步落实河南省高级职称分类评审的文件精神,完善不同类型的推荐评审细则和程序。引导参评人员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业务专长,申报适合自己的职称类型,促进教师分类发展

第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原则。强化质量导向,破除“五唯”倾向。坚持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评价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现象。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按照材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等要求,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章  评审范围及比例

第八条  学校职称自主评审系列仅限高校教师(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科学研究、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工程、卫生等系列由学校向校外相关评审机构择优推荐评审。

第九条 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设置如下:

(一)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两种类型,由申报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申报。

(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

(三)图书、档案、出版、科学研究、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工程、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设置为:正高级10%,副高级30%,中级及初级60%。博士研究生到校工作,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以保证对特别优秀人才的聘用。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和《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26号)文件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根据人社部和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岗位类型与评价标准,具体为:

(一)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学校当年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要求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二)将讲课答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必备环节,以切实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和育人效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四)结合学科特点,将高水平的项目报告、技术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发明专利等作为职称评审的代表性成果。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在省部级及以上部门主办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访谈(1500字以上),或得到省级及以上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纳入思政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其他系列职称的申报与推荐、评审条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的对应系列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采用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论文、著作申报正高限提供8篇,申报副高限提供6篇,申报中级限提供4篇;教学科研项目、奖励等业绩各限提供3项。

第十七条  根据河南省文件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评审条件将在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后,在不低于省定条件的基础上每隔2-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情况以实际通知为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为确保我校自主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职称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职称推荐委员会、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各教学单位成立基层推荐小组。

(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1.人员组成

 :由校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室和学生处的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2.下设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审查组、教学业绩认定组、科研业绩认定组、学生工作业绩认定组等工作机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1)办公室:负责职称自主评审具体事项;对自主评审工作有关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领导小组;承担职称管理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组成:人事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资格审查组:依据国家和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任职资格审查认定要求,负责学校申报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审查。

人员组成:人事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教学业绩认定组: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及学校教学业绩认定相关政策,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教学业绩进行审查与认定。

人员组成: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科研业绩认定组: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及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相关政策,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查与认定。

人员组成:科研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学生工作业绩认定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1号)和《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字〔2022〕142号)文件要求,晋升高一级职称的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学生工作经历及考核情况进行认定。

人员组成:学生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职称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

1.人员组成

 :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工会、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组成。

2.主要职责

受理核实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投诉举报,对评审期间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成立基层推荐小组

各教学学院分别成立基层推荐小组,负责学院内各相关专业人员的推荐工作,其中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推荐小组,负责专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推荐工作。在学生处成立推荐小组,负责学生工作队伍参评人员的推荐,辅导员可选择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也可以选择按学工人员申请。

基层推荐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高、公正无私、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

(四)职称推荐委员会

学校成立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个学科组,对推荐产生的参评人员进行审核推荐。

职称推荐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出席会议人员不得少于2/3。

(五)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自主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新乡工程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自主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负责对申报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材料、水平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校评委会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委员1人。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7人。担任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担任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9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3人。担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评委会成员由学校从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量不少于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河南省相关文件要求,学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职称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需要,制定我校年度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对当年职称推荐评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发布。

(二)开展评审工作业务培训

学校适时召开全校职称工作会议,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培训,安排布置职称申报、推荐及评审工作,解读年度评审工作要点及政策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召开学习会议,及时学习相关职称政策文件,制定内部推荐细则。

(三)个人申报

参评人员向所在基层推荐小组提交申报材料,并选择参评类型(教师高级职称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参评人员须对参评业绩真实性进行承诺,签订《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四)基层推荐

各基层推荐小组对照省评条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进行初审,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操守、教学科研水平、工作实绩、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把关,确定推荐人选和提出推荐意见。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复审。未经公示的材料学校不予受理。

(五)材料复审

学校各审核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材料复审,其中:资格审核组负责审核学历、任职年限、考核结果等项目;教学业绩认定组负责审核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业绩等项目;科研业绩认定组负责审核科研业绩等项目;学生工作业绩认定组负责审核35周岁以下人员学生工作经历等情况。

(六)第三方评价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实行代表作外审。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外审。每篇论文送3名外审专家,鉴定结果分“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个层次。每篇论文获评“达到”“基本达到”在2/3及以上者方可进入评审环节,论文评审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员学术水平的重要参考。

(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参评人员材料申请情况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八)材料公示

拟推荐人员材料将全校范围内进行展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参观、学习、评议、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九)平台填报

人事处为参评人员分配账号密码,参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如实填写职称申报系统。

(十)校评委会评审

1.召开校评委会成立会议

宣布校评委会评审专家名单、提议主任委员人选,并表决通过。

2.开展职称评审业务培训

校评委会评审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工作纪律,讨论并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提议通过学科组分组及分工。

3.讲课答辩

讲课答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必要环节,按照先讲课后答辩程序进行。申报人讲课内容通过河南省职称评审系统按照先抽教材、后抽页码的顺序确定。答辩题目不少于3个,评审专家可以就申报人讲课内容提问,也可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工作业绩提问。申报人讲课答辩得分低于60分者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4.学科组专家评议

依据评审标准,学科组专家集中审阅申报人申报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审阅,其中1人主审。主审专家提出初审意见,学科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申报人得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者即为通过,可推荐至校评委会;低于三分之二赞成票者即为未通过,不得推荐至校评委会。

5.召开校评委会评审会议

会议首先由学科组向校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并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意见,回答专家提出的质疑。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做出评议意见,最终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严禁重复投票。

(十一)结果公示、备案

校评委会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结果、评审会议纪要,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和学校同步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1个月内,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评审结果。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人社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20〕10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1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文件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如实向各级推荐评审组织提供所需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成果行为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层推荐、学校推荐和评审,要做到全程记录,内容要完整详细,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审对象、计票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推荐评审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评议。评审组织内部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不得私自外传。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推荐评审组织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凡本人是申报人或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须在评审过程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章  投诉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成立职称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核实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投诉举报,对评审期间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工作期间,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职称工作意见箱,在学校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受相关人员的投诉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评人员材料在分别通过基层推荐、学校复审以及评审推荐后,分别在本单位和学校进行公示展示,推荐及评审结果须及时公示,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章  职称初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有关要求,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见习(试用)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中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初定人员要求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申报职称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上述规定从事本专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1年。

第三十条  申请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初定人员,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章  资格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入校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备如下条件,可申请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入校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入职学校后,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所在部门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入职学校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二)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在国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格确认工作与学校职称聘任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同步开展,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聘任至同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程序按照《新乡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22〕8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转换系列

第三十四条  转评各系列各级别职称须满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审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

第三十六条  高校教师同属文科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须同级转评满1年后,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十二章  绿色通道

第三十七条  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  办法中申报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四十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逐级聘任原则,现专业技术职务未被学校聘任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二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视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办法(试行)》(校发字〔2023〕4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和河南省职称评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附件1


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校教师队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六)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提前1-2年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4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期教学效果评价优秀2次或良好4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价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学期教学效果评价优秀4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6)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期教学效果评价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价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期教学效果评价优秀6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期教学效果评价优秀4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1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主持完成1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1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2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6.主持完成2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2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

第十七条  教学课时指学期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的学时等。课时认定以教务处认定的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学期教学效果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教学效果评价的文件。教学效果评价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十八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九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书评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著作、教材指在国内发表的相关出版物,且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专利指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推广转化运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第三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附件2


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选拔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促进实验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可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对实验技术人员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申报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一致。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要求,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任职年限可提前1-2年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第八条  实验技术工作

(一)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二)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

(三)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

第九条  业绩成果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1条以上:

(一)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二)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三)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七)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实验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和破格评审条件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以后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研究报告等原始材料。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省级成果登记。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书评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六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七条  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指在国内发表的相关出版物,且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专利指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推广转化运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专利、论文、著作、教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某项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论证,达到正高级实验师的水平要求,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