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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2-02-2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新乡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医院证明等)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有以下三种: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交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具有学生本人法人资格的公司营业执照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最多不超过2年;

(三)新生患有疾病或受意外伤害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若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考生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身体健康复查、文化课和专业科目复试、特殊招生类型学生的资格审查、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核查等形式。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专班,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定当年《新乡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文件;

(三)新生资格复查具体内容

1.考生照片复查。各学院要将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招生考生电子照片(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考生入场照片、答卷笔迹图像、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本人进行逐一对照核查,并将招生考生电子照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照片张贴规定》的要求,在学生宿舍、各学院办公室前等场所进行张贴,张贴照片的保存时间至第一学期结束,便于学生监督举报;

2.证件及档案复查。一是要拆封审查新生纸质档案中包含材料是否完整,纸质档案一般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报考志愿表、考生体检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专科档案等;二是检查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照片、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一致;三是要求新生填写《新乡工程学院学生入学登记表》,并与其纸质档案中的信息对照核查。重点查验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上的文字信息与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内容是否一致。核查结束后将入学登记表汇总排序,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学生处存档;

3.文化课和专业课复试新生入学资格文化课复试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负责笔试的组织、监考、复审工作。学生在考试中所复述的个人信息、简历、家庭基本情况同高考、纸质档案等信息进行综合复查,测试试卷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有差异的,应视为舞弊嫌疑人,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对无故缺考者也应视为舞弊嫌疑人。对舞弊嫌疑人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做进一步核查和技术鉴定。艺术等相关专业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安排专业复测,由对应学院制定并执行具体的复试审查实施办法;

4.身体健康复查。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核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各学院提出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建议并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汇总后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核查。各学院要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通过招生就业处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资格造假;

(四)各学院在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后,填写《新乡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总结》《新乡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登记表》《新乡工程学院未报到新生统计表》《新乡工程学院新生入学测试异常情况统计表》《新乡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异常情况统计表》,分别由复查人签字、各学院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将有关材料及电子档案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六)教务处汇总各小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复查结果,形成当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报告,上报教育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除特殊情况外,每年10月1日之前,学校对已完成缴费的学生进行学籍学年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本科学生基础学制为四年(专升本本科基础学制为二年);专科学生基础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三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学生修业年限内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其他专业兴趣和专长的,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审核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通过者,经转入学院审核批准,进行公示后,办理相应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准许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原所学专业无学生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入学跨录取科类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四)跨录取批次申请者;

(五)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六)因某种疾病或身体缺陷不适合在转入专业学习者;

(七)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入(转出)我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办法和办理程序参照学校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2年。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经学校同意进行休学创业实践的;

(四)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过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最长学习年限可在8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时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次休学时间为1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

(二)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提供的证明;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在取得《应征入伍通知书》的一个月内,须由本人或家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填写《新乡工程学院保留学籍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分别将上述材料存档;

(四)学生开展创业实践者,应持身份证、具有学生本人法人资格的公司营业执照向所在学院申请填写《新乡工程学院休学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分别将上述材料存档;

(五)休学、保留学籍由学生本人填写相关审批表,持有关证明,经学生家长、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存档,同时由教务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凡不按时办理手续,或已办理手续未及时离校者,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保留学籍期限将相应延长。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教务处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缴纳保险所在地相关规定处理。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期满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者,应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明、政审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在部队表现优异者,可申请转入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其休学(入伍)前学习进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体检不合格、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五)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班级的,根据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六)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退

第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直接办理退学手续。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二级学院及时将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按无异议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具体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前四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后交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满足毕业条件缴纳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学费。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提前安排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并在第五、六学期随毕业年级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学分的,报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学生可以申请返校重修或自修,考试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外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做结业处理。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的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工程学院修改学籍情况说明表》,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修改证明、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合法性证明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照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合法、核实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后,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可在学信网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双改的需要向教育厅提交学校正式的红头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及时向以上部门提出请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并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证明书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申请,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专业、身份证号码、入学日期、毕业日期,并详细描述丢失原因,最后个人签字落款摁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近期两寸蓝底免冠照片(两张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位验证报告;提交《新乡工程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补办审批表》;

(二)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新乡工程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补办审批表》中签署辅导员意见和学院意见,将以上材料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核对各项申请材料,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历、学位证明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

(五)申请时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关证明书。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该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2020〕10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