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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各单位:

《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校工会做了进一步修改,并报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2 111


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者,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选举办法和分配的代表名额,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在本团代表中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退休、死亡、工作调离(离开学校)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由此而造成的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及时增补。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本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可视单位实际予以补选。

增(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先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和理由,经校工会委员会认可后,在原选举单位,按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程序补选。补选结果报校工会。校工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者;辞职、停薪留职或进修学习、出国、病事假2年及其以上;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者,可以更(撤)换。

更(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姓名及原因,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更(撤)换。允许被更(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更(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造成的缺额,可按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及其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建立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及其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草案等;(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提案、民主评议监督、生活福利、青年教工、住房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

1.负责收集提案,并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核,分析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式立案的提案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2.对落实到有关部门处理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

3.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等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并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征集、分理、立案及处理结果。

(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

1.参与研究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负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具体日程安排;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情况;

3.监督学校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重要投资项目及有关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听取并反馈广大教职工对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5.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三)生活福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和修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听取和组织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反馈,形成正式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讨论、审议学校制订的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制度和方案;

3.监督检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调查研究教职工关心的生活福利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参与讨论决定集体福利问题。

(四)青年教工工作委员会:

1.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青年教工有关的议题或议案;

2.督促、检查与青年教工有关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

3.关心青年教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青年教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为青年教工排忧解难,维护青年教工的合法权益。

4.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支持学校工会或有关部门开展有利于青年教工成长成才的各项工作和有益活动。

(五)住房工作委员会:

1.参加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负责收集教职工对住房分配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草案,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

2.监督房管部门对教代会通过的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了解每次分房的全过程,需要时可调阅分房的有关资料;

3.接受教职工对分房或调房问题的投诉,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助调查。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以熟悉这方面业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大会主席团或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举手通过产生。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是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是:

1.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团代表活动,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任务;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团代表活动;

3.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4.接受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校内调离本团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更选。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遇到某些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协商或讨论决定,可以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有各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党政领导、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按照《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试行)》(院工字[2011]14号)文件规定,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