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发布日期:2014-03-0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果有必要,经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目标任务及实施计划等;

(三)研究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改革方案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四)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科技创新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方案规划等;

(五)研究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教职工培训、出国深造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通报进人结果。

(七)研究科技开发,拟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事项;

(八)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大额度经费使用等;通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九)研究人员的聘任、调配、考核、工资、奖惩、津贴分配等问题;

(十)研究干部任免。

(十一)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十二)研究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方面问题;

(十三)其它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政班子成员均可提出会议的议题。议题属于党建方面的工作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议题属于行政方面的工作经院长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负责人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提交党政主要领导同意。领导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要主动交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七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上会研究时,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协商后作出决定,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会议的主持。根据议题内容,属于党务工作的,由党委书记主持;属于行政工作的,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每次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在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决定,应作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决议,需班子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对讨论中的细节、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和已作出决定的事项,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一律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