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资格审核要求: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1至2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修,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3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要求:
(一)对应届毕业生从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核,根据条件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二)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3.所学主要课程(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所列主要课程为参考依据)成绩多数在良好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八门及其以上课程补考者,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课程补考者;
3.作结业处理者;
4.因其它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3.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五)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应撤销其学士学位者,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